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7部分:其他行業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除汽車制造業、鋁型材工業、家具制造業、印刷業、表面涂裝業及有機化工業外其他行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和與其控制相關的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與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的除汽車制造業、鋁型材工業、家具制造業、印刷業、表面涂裝業及有機化工業外其他行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和相關惡臭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和相關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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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Ⅰ時段的排放限值。
4.1.2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按所屬行業執行表1中Ⅱ時段的排放限值。
4.1.3 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Ⅱ時段的排放限值。
表1 其他行業企業或生產設施VOCs排放限值
4.2 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及新建企業執行表2和表3中的濃度限值。
4.2.2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從表3中篩選確定需要控制的有機特征污染物,納入排污許可證后執行。
表2 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必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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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監測分析方法
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4執行。
表4 VOCs監測分析方法
6 實施與監督
6.1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DB37/ 2801.X-7
6.2 本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限值、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對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本文轉自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查看全文請登錄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官網)